为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、换发工作,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、权威性,根据川教资〔2010〕02号、《<教师资格条例>实施办法》和《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》(教人[2001]6号)等有关条款、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、换发工作的通知》(教资字[2009]17号)文件要求,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对证书持有者所提交的证书补发、换发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和归档,并在其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和新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或换发的原因、时间,确保新证书与原证书的信息一致。申请换发证书的认定机构需将原证书收回。
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应提供以下材料:
1.《教师资格证书补发、换发申请表》(见附件)原件一份;
2.《教师资格申请表》复印件一份;
3.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;
4.补发教师资格证书者,还应提供在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满一月的遗失申明原件。
附件:《教师资格证书补发、换发申请表》
自贡市教育局
2016年04月6日